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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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嬰輔佐人呂麗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均更正為「呂嬰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呂嬰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