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王振安 相對人又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明樺 人相對人 李錦鈴 相對人 吳世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又達有限公司、吳明樺、李錦鈴、吳世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又達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又達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吳明樺、李錦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