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THEP-AKSORN-CHANNUAN)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7年9月14日(原告誤載為87年1
0月19日)在泰國辦理結婚手續,之後由被告授權原告於87年11月23日(原告誤載為87年11月20日)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不料被告係行方不明列管之外勞而無法入境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因兩造未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在臺灣舉行公開儀式,即無結婚之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登記,兩造婚姻即屬不成立,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結婚成立之方式,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兩造係於泰國結婚,依上開法律規定,兩造結婚之方式,依行為地法即泰國法律規定亦為有效,而兩造已依法在泰國辦理結婚登記,有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97年2月29日基七戶貳字第0970000636號函附結婚登記申請書、泰國結婚登記及摘要暨中譯本附卷足憑,足見兩造已成立合法之夫妻關係。原告主張兩造結婚時未舉行公開儀式,而認兩造婚姻不成立,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無效,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宏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