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2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晏蓓蓓
周夢涵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62、1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晏蓓蓓、周夢涵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晏蓓蓓、周夢涵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今告訴人 吳亞璇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卷內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參照上開說明,爰就此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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