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聲請人 鄭美蓉 相對人 張瑞娟
張慈盈 張慈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並於104年12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105年1月13日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