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棟樑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9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不服原判決,理由後補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棟樑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本院判決已於104年11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所長官送達,而由被告本人親收一情,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104年11月16日止,其10日之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故上訴人至遲應於104年11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4年11月17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狀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戒護科收狀日期所蓋戳記日期章1紙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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