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李怡薰 被告 李銘翰 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中漏載臺灣高等法院之機關名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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