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豐盛 被告 黃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黃建宏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顏維助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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