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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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心盈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治平 間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3年度婚字第111號案審理中;為明瞭民國104年1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家事事件法第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3年度婚字第111號離婚等事件104年1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已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況本件離婚等事件屬家事事件,本質上為民事事件之特殊類型,恆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乃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