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26日犯刑法第185之3條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33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3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