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就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106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下午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景宜書記官謝秀青通譯鄭雪妙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整,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起,於每月十日前,匯款陸仟元至原告中和南勢角郵局戶名: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上開金額全數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簡字第1066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