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2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3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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