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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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603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24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民國)│108年4月4日3時30│││││分許止期間之某日│││││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8年度偵字第│││││622號│19694號││├──┼───┼────────┼────────┼────────┤│最後│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2045號│││├───┼────────┼────────┼────────┤││判決│108年12月30日│108年11月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2045號│││├───┼────────┼────────┼────────┤││確定│109年1月31日│109年4月16日││││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679號│執字第60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