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尚信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煜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品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 和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