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原告 廖本源 被告 林銘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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