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 詹鈺 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