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潘鉅豐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洪文忠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