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 張博傑 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曼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735,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