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瑩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9,4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
98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
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9,400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