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代理人 韓靖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峻達營造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106年9月30日│503,838元│0000000│││ 王健四 │白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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