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具保,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致本院於調查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證,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