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 施惠媛 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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