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告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被告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被告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被告乙○○被告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告能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被告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宙○○被告辛○○被告庚○○被告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被告地○○被告宏都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巨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被告天○○被告卯○○被告午○○被告開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被告巳○○被告壬○○被告戊○○被告甲○○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癸○○被告峰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宇○○○被告辰○○當事人間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申○○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戌○○,嗣因原告業已改選董事、監察人,重新選任申○○為原告之新任董事長,並已辦妥變更登記,有卷附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茲原告之新任董事長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