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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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宣示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部分,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宣示判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原本及正本誤載為「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