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1(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90年度訴字第201號);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90年度訴字第538號);有期徒刑3月(90年度交易字第284號),所處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3月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交聲減字第4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5月、3月又15日、1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7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9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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