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3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務人丙○○住彰化縣大村鄉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逾期本金部分按前上開利率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
書記官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