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52號),本院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3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自白及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朔愛字第○九六○○○一二七六號覆本院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