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欣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