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路學展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