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國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盛謙 代理人 吳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3年2月10日│3,793元│AB一七七四二八│││1│司許錦國│園分行│││四││├─┼─────────┼─────────┼───────────┼────────┼────────┼──┤│00│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3年3月18日│735元│ER二九三三四二│││2│司│行│││0││├─┼─────────┼─────────┼───────────┼────────┼────────┼──┤│00│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103年1月20日│30,891元│AI四四六五五八│││3│司│行│││九││├─┼─────────┼─────────┼───────────┼────────┼────────┼──┤│00│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平鎮分行│103年2月28日│809元│AH九0六一五一│││4│ 司連敬忠 ││││六││├─┼─────────┼─────────┼───────────┼────────┼────────┼──┤│00│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3年2月15日│12,223元│ZB七八四二二二│││5│司林志賢│壢分行│││四││├─┼─────────┼─────────┼───────────┼────────┼────────┼──┤│00│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桃園分行│103年2月3日│71,472元│HA九九一一0二│││6│司││││四││├─┼─────────┼─────────┼───────────┼────────┼────────┼──┤│00│富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3月10日│31,329元│NKA五五0一二│││7│司│行│││0三││├─┼─────────┼─────────┼───────────┼────────┼────────┼──┤│00│廣銘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1月15日│1,523元│BA八三五五二六│││8│司 劉益霞 │行│││0││├─┼─────────┼─────────┼───────────┼────────┼────────┼──┤│00│照敏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3年2月9日│9,424元│EA五五六九八六│││9│司││││四││├─┼─────────┼─────────┼───────────┼────────┼────────┼──┤│01│摩太科技股份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103年1月6日│570元│AA二0一七六五│││0│司│崁分行│││四││├─┼─────────┼─────────┼───────────┼────────┼────────┼──┤│01│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3年2月10日│181,907元│ZC七八六一七八│││1│公司│桃園分行│││五││├─┼─────────┼─────────┼───────────┼────────┼────────┼──┤│01│照敏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3年3月9日│1,739元│FA八六七七八五│││2│司││││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