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4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欣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924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吳欣怡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欣怡竊盜,而依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自述犯罪之動機、目的因生活不順遂,為供己用而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被害人業已領回遭竊物品而減輕損害、被告犯後之態度及其自述失業、情緒憂鬱低落之生活狀況、高職學歷之智識程度、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無犯竊盜罪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說明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業已發還予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爰不宣告沒收等語,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原審判決書)。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承認有拿這些東西,希望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輕判,伊保證不會再犯罪,如果緩刑,可以減輕伊的負擔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8、74至76頁)。
三、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及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審就據以認定被告犯竊盜罪之證據及理由業已敘明綦詳,復經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甚妥適而無違法之處。是被告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誤之處,而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制度,消極方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且告訴代理人 楊青峰 同意本院給予緩刑,此有本院108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8頁),綜上所述,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經此偵審教訓及科刑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件: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欣怡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欣怡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自述犯罪之動機、目的因生活不順遂,為供己用而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被害人業已領回遭竊物品而減輕損害、被告犯後之態度及其自述失業、情緒憂鬱低落之生活狀況、高職學歷之智識程度、依卷附前案紀錄表所示無犯竊盜罪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所竊得之物品業已發還給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就本案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247號被告吳欣怡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欣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29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大賣場平鎮店」內,徒手竊取安全課助理楊青峰管領之如附表所示物品(已發還),得手後未予結帳即逕離去。嗣楊青峰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楊青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欣怡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青峰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每日損失紀錄表、交易明細、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檢察官吳明嫺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孟崴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臺幣│││││)││││││├──┼────────────┼──────┼──────┤│1│五月花後棒衛生紙│1個│199元│├──┼────────────┼──────┼──────┤│2│醫強75酒精│2瓶│140元│├──┼────────────┼──────┼──────┤│3│中衛普通棉棒│20包│120元│├──┼────────────┼──────┼──────┤│4│滅菌沖洗棉棒│5包│50元│├──┼────────────┼──────┼──────┤│5│滅菌口腔棉棒│20包│100元│├──┼────────────┼──────┼──────┤│6│福義軒芝麻蛋捲│1包│293元│├──┼────────────┼──────┼──────┤│7│韓國蜂蜜柚子茶│1瓶│399元│├──┼────────────┼──────┼──────┤│8│養樂多│1組│75元│├──┼────────────┼──────┼──────┤│9│130g蜂蜜(專櫃)│2罐│198元│├──┼────────────┼──────┼──────┤│10│香Q意麵香蔥肉燥│1袋│59元│├──┼────────────┼──────┼──────┤│11│西北櫻桃│1盒│134元│├──┼────────────┼──────┼──────┤│12│密保諾經濟包中袋│1盒│119元│├──┼────────────┼──────┼──────┤│13│鋁箔369大火鍋鼎│2個│198元│├──┼────────────┼──────┼──────┤│14│妙潔防護加長手套M│2袋│158元│├──┼────────────┼──────┼──────┤│15│東文大膠圈│1包│49元│├──┼────────────┼──────┼──────┤│16│東文小膠圈│1包│49元│├──┼────────────┼──────┼──────┤│17│台灣名產-餅乾│1袋│59元│├──┴────────────┴──────┼──────┤│合計│2,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