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債權人 張鑫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佩宜 律師(即 徐應蕙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管理人選任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是否為所代墊之喪葬費、醫療費用,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