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秉堯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劉秉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秉堯持有之安非他命參包(淨重參點參公克)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數,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劉秉堯(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約三點七公克、淨重三點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被告劉秉堯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本院核聲請有據,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昆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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