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三七七六九七─九││壹│壹佰叁拾││││││││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