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4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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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原告甲○○
丙○○乙○○己○○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丁○○住被告戊○○住訴訟代理人 彭令占 律師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八號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在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八號判決各一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