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志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志明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一七二一號(八十七年偵字第六五0七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八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竊盜案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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