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9號上訴人即原告勁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德 上列上訴人勁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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