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廖美燕
曾炳坤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裁定廢棄」,應更正為:「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莊金昌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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