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泱叡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11月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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