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林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曉微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宋林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淨重叁點柒壹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壹拾貳點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橡皮管壹條,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宋林盛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575號判決撤銷妨害自由罪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與前揭傷害罪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於91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前揭各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3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3年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6年8月6日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㈠99年7月9日凌晨0時45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街○弄○○號後方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非專用)注射針筒1支。㈡99年10月27日晚間6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同德五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含袋(驗餘淨重3.7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淨重12.46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非專用)注射針筒2支、橡皮管1條。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
書記官洪明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一│99年7月8│桃園縣中壢│扣得注射針筒│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玖月│││日晚間6時│市○○○街│1支│條例第10條第│,扣案注射針筒│││許│8號之居所││1項施用第一│壹支沒收。││││內││級毒品罪│││├─────┼─────┤├──────┼───────┤││99年7月8│同上││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叁月│││日晚間6時│││條例第10條第│。│││許│││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99年10月27│桃園縣中壢│海洛因1包含│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玖月│││日上午8時│市○○○街│袋(驗餘淨重│條例第10條第│,扣案海洛因壹│││許│3巷14號2│3.71公克)、│1項施用第一│包含袋(驗餘淨││││樓之居所內│甲基安非他命│級毒品罪│重叁點柒壹公克│││││1包含袋(驗││)沒收銷燬之,│││││餘淨重12.46││注射針筒貳支及│││││公克)、注射││橡皮管壹條,均│││││針筒2支及橡││沒收。││├─────┼─────┤皮管1條├──────┼───────┤││99年10月27│同上││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叁月│││日上午8時│││條例第10條第│,扣案甲基安非│││許│││2項施用第二│他命壹包含袋(││││││級毒品罪│驗餘淨重壹拾貳│││││││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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