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七庭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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