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9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提出下列事項,並以繕本逕送被告:
訴外人 劉德軍 之抵押貸款資料及繳款、交易明細,以及催收紀錄,並依系爭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第十五條、批單第七條之約定於保險期間屆滿五個月內,以相關抵押貸款有前揭批單第七條所載情事為由,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資料。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