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順 和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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