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 劉文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07號、99年度訴字第43號、99年度訴字第17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定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除提出再審聲請狀外,並未附具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張婉寧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