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金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金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金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114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