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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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王明達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附表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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