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1號聲請人 胡愷倫 上列聲請人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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