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順根 、 黃達 、 黃鴻間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2,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