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閱覽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99號原告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豊雄 原告 黃陳珠
林秉翰 林文傳 張武德 林時弘 林文龍 林紅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被告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具狀表示被告地址已非原告起訴狀所載,故本件未經合法送達,且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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