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一、台 姜榮昇 因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ˉ112年度台聲字第1245號
第1246號第1265號第1266號第1267號第1268號第1329號聲請人姜榮昇上列聲請人關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地址,另案送達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可認聲請人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未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